郝丽燕,吴升
在国家政策和共享经济的推动下,民宿产业经历了几年的高速发展期。怯于创制与鼓励民宿发展的地方管理办法和规避管理的民宿平台将C2B2C城市民宿认定为房屋租赁。C2B2C城市民宿虽与租赁合同制度形式相合,但实践中已被作为经营场所规制。学理也认为其脱离了住宿本质,若坚持选择租赁合同制度,民宿平台需付出住改商成本。这一成本在投资性居住权制度中没有存在基础,因其投资属性、法人主体、扩张客体、收益权能、适租和维修义务符合民宿发展。租赁合同制度的债权自由会导致C2B2C城市民宿合同解除频繁、租金快速上涨,并可能盲目扩张。相比之下。用益物权的稳定属性可助力其稳定发展。用登记换取物权强大的保护力度。用一次性支付换取确定的对价,用长期限换取收益回本。
城市民宿;投资性居住权;制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