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家庭纳税能力调查

———基于一个可接受标准的视角

刘金东,陶然

关于房地产税纳税能力的实证研究普遍忽视了短期收支波动和主观意愿因素,利用全国30个省份130个城市的家庭调研数据研究基于可接受标准的房地产税纳税能力问题。研究发现:在同时考虑主观支付意愿和客观收入水平的标准下,房地产税纳税能力受到房产面积、房产价值的显著正影响,而受到户主体制内工作类型的显著负影响;纳税能力不足的单套房家庭比例非常接近欧美发达国家水平,而显著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纳税能力存在不同地区和家庭间的异质性,相比而言,东部沿海地区和二三线城市的家庭、自评阶层偏中等及收入分位居两端的家庭纳税能力较弱;从保证单套房家庭纳税能力的标准来看,首套房免税方案是短期内推出房地产税的最佳选择。研究结论对于未来房地产税职能定位与征收方案选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房地产税;纳税能力;可接受标准

F812.2
A
2095-929X(2019)05-00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