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国家投资经营二元化法制逻辑

胡国梁

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国家投资经营领域的分类改革已成共识,但在如何具体分类上仍 存分歧。调节型投资和营利型投资的分类方式能较好地回应国家经济调节的现实需要和转轨时期特 定的经济背景。就理论而言,调节型投资相比营利型投资更具正当性,转轨过程中营利型投资阶段性 存在的实践根据在于避免扰乱现有经济秩序、民众观念转变需要一个过程、防止权力失控下国有资产 流失等。从法制逻辑来看,应当根据调节型投资和营利型投资的不同情况做出二元化处理。调节型 投资应当紧紧围绕经济调节这一核心功能,营利型投资应当逐步缩减经济规模,防止与民争利。

转轨时期;国家投资经营;国有企业

F83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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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929X(2017)01-0110-08